家庭问题(18个婚姻家庭常见问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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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怀孕后因种种原因背着男方私自做了人工流产手术,而男方及其家人都非常希望有个孩子 。男方认为女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起诉到法院要求损害赔偿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因为夫妻双方有平等的生育权,女方私自流产的行为导致男方生育权无法实现;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男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因为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协商一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违背意愿进行生育 。请问如何处理?(第34期)
答:倾向性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 。只有夫妻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实现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故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第二种意见是比较适当的 。
2.夫妻双方关系恶化而分居,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对子女不管不问,子女可否请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第36期)
答: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没有规定离婚是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 。如果双方最终离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存续期间应当给付的抚养费 。
3.结婚登记时男方未到场却通过熟人关系领取了结婚证,双方在当地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后男方意外死亡,其母亲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能否得到支持?(第37辑)
答: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虽然影响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结婚是否属于自愿的审查,但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只能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不违反结婚的实质条件,仅是一方未到场,后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生育子女,不能认定男方系非自愿结婚 。因此处理此类纠纷,应当首先审查双方是否具有婚姻法所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如果没有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仅是婚姻登记时一方没有到场,实际上双方已在一起生活,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
4.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第39辑)
答: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 。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应认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第1042条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因此,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民法典》禁止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如果夫妻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意味着夫妻购买房屋赠与未成年人,离婚时应作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处理,夫妻双方无权予以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仅仅按照产权登记情况将房屋一概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应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请问哪种观点比较适当?(第43辑)